为了规范企业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相关解释。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和内涵,拓展了其核算范围,并在职工薪酬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非货币性福利”的概念。
一、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购买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以准确确定企业人工成本。
[例1]昌达公司是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共有职工23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200人,总部管理人员38人。2007年9月,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60元的保暖内衣套装和外购的每盒不含税价格为80元的食品礼盒作为中秋节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保暖内衣套装售价为100元,昌达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昌达公司购买的食品礼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1)保暖内衣套装售价总额=100×200+100×38=23800(元)
保暖内衣套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200×17%+100×38×17%=4046(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23800+4046=27846(元)
保暖内衣套装的成本总额=60×238=1428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23400
管理费用4446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7846
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784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04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280
贷:库存商品 14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