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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5]
作者: 哈热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1272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 ...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70+30)-(86.4+102.6)=111(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95-80-130=85(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11-85=2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10000

  2010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借:存货跌价准备  9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借:工程结算  3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50000

          ——合同毛利  50000

  税务处理:船舶完工交付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

  本期冲回存货跌价准备9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前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本期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2500

  若2010年会计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应纳税额:(600-9)×25%=147.75(万元)

  所得税法采用了新会计准则的做法,但要注意以下问题:(1)当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时,不确认合同收入,直接将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费用。其实是一项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时,该项财产损失需审批。(2)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可以提减值准备。税法上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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