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70+30)-(86.4+102.6)=111(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费用=295-80-130=85(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111-85=2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85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10000
2010年工程全部完工,应将“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相关余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将“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相对冲:
借:存货跌价准备 9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000
借:工程结算 3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50000
——合同毛利 50000
税务处理:船舶完工交付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
本期冲回存货跌价准备9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前期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在本期转回。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2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2500
若2010年会计利润为6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应纳税额:(600-9)×25%=147.75(万元)
所得税法采用了新会计准则的做法,但要注意以下问题:(1)当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时,不确认合同收入,直接将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费用。其实是一项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时,该项财产损失需审批。(2)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货,可以提减值准备。税法上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