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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2]
作者: 哈热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1272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 ...

  [例]某造船企业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27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合同完工进度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工程已于2008年2月开工,预计2010年9月完工。最初预计的工程总成本为250万元,到200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调整了预计总成本,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300万元。若该企业于2010年7月提前两个月完成了建造合同,工程质量优良,客户同意支付奖励款30万元。建造该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1所示。

  

  该造船企业对本项建造合同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为简化起见,会计分录以汇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1)2008年账务处理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00000

  登记已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工程结算  1000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800000

    贷:应收账款  800000

  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登记入账:

  2008年的完工进度=80÷(80+170)×100%=32%

  2008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70×32%=86.4(万元)

  2008年确认的合同费用=(80+170)×32%=80(万元)

  2008年确认的合同毛利=86.4-80=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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