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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处理[4]
作者: 哈热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10-02-22 点击数:1228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其核算对象通常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增值税征税对象;建筑、安装等营业税计税对象。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 ...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26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2740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9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90000

  税务处理:本期不交纳增值税,不扣除合同预计损失,年终申报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25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2500

  如果2009年会计利润为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应纳税所得额=(500+9)×25%=127.25(万元)

  (3)2010年账务处理

  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5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机械作业等  850000

  登记结算的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900000

    贷:工程结算  900000

  登记实际收到的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300000

    贷:应收账款  1300000

Total: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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