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做出合理的绩效评价是政策性金融绩效审计的难点。这里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首先是设定的绩效评价指标原则是否合理,其次是制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否合理,最后是绩效评价指标的定量和定性分析是否到位。最终的落脚点是绩效评价的合理性。
(一)绩效评价指标设定原则。
笔者认为,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法律的授权、指标设定者的定位与自身特点等因素。其中,社会经济环境是评价指标设定的前提,也是指标变化的根本依据;法律的授权为绩效评价设定了边界以防止主体、内容、范围等基本因素的突破;指标设定者的特点与定位是评价指标的灵魂所在,评价指标应当反映指标设定者的特点与定位。因此,尽管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构以及外部评级机构都从不同角度为金融机构设定了一些指标,金融机构本身也为自身设定了一些指标,这些指标对于绩效审计评价具有参考价值,但主要是适应其监督和管理等需要,审计机关对政策性金融的绩效评价不能照搬。
当前,政策性金融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当遵循与社会经济金融环境相适应,与法律对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审计内容的要求相适应,与审计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的本质和独立性监督特点相适应,在保持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时动态调整。
(二)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与主要绩效评价指标。
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应当纳入政策性金融绩效审计评价体系框架:政策性功能发挥和政策性职能履行情况;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战略、方针和宏观调控政策情况;违法违规与管理不规范问题情况;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情况;业务经营市场化运作情况;创新能力与创新中的风险问题;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情况。这些内容既是政策性金融绩效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也是架构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但每一项内容可进一步和分解和阐述,在前文已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解,这里不再累述。当然,还可以探讨进一步分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些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对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协调性、风险性、安全性、可持续性等要素的考察。
(三)绩效评价指标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设定绩效评价指标是为审计评价服务的,最终需要对这些指标定性,以反映政策性金融各项工作的多少、好坏、快慢、深浅、大小、存废、现实性与前瞻性等。定性需要定量指标进行支撑,但对于政策性金融而言,定量指标相对缺乏,使得对政策性功能发挥的好坏,违法违规问题多少,业务规模增幅大小,业务范围拓展的快慢,业务品种的取舍等事项做出合理的定性评价较难,进而影响分析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方向等问题的深度。
基于上面三个层次问题的存在,使得绩效评价可能不合理,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偏盖全、认识僵化、主观臆断、主客观分离、论证不充分等等。
四、应对政策性金融绩效审计难点的思维方法
笔者认为,审计中运用如下思维方法有利于增强政策性金融绩效审计评价的合理性。
(一)矛盾论分析的思维方法。
矛盾论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运用矛盾论的思维方法,有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与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多少的关系,防止以偏盖全,仅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多少代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体绩效评价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