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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改进[2]
作者: 伊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39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所得税 ...

  在计算2009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需按照公允价值变动的余额,即280万元(290-10),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操作简单,不易出错。

  (3)假设2010年1月,甲公司将该门市房出售,取得收入3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00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80万元(190×2-100)。

  笔者认为,假设不考虑2010年1月应计提的折旧,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62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8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需要进行任何纳税调整。减轻所得税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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