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假设2010年1月,甲公司将该门市房出售,取得收入38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40000000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80万元(190×2-100)。
笔者认为,假设不考虑2010年1月应计提的折旧,会计处理为: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000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39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62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28000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8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00000
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需要进行任何纳税调整。减轻所得税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