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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的改进
作者: 伊虹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373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所得税 ...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投资性房地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界定,属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计提折旧、准予扣除的固定资产项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整工作量较大。

  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将逐渐变旧,其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距将变大。虽然房地产的增值能抵减一部分差距,但是。时间越长。差距将越明显,通过公允价值变动调整的金额将越大。此时,“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反映的不仅是公允价值的变动内容,更主要反映的是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不符合该科目设定的本意。而且由于在会计核算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账面也没有任何显示,纳税调整时很容易疏忽,影响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从而有效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提高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正确性。

  [例]2007年12月,甲公司在商业繁华地段购入一门市房,价款4000万元,准备将其出租。同月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将门市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租赁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租赁期2年。

  (1)假设2008年末,该门市房的公允价值为41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0

  在计算2008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除了需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还要调整该门市房应计提的折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假设该门市房折旧年限为20年。净残值率为5%,则每年的折旧额为190万元,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91)万元(100+190)。

  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19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9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900000

  如此以来,在计算2008年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只需要调整公允价值变动290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简化了调整工作;同时。计提的折旧冲减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也可以反映出投资性房地产新旧变化程度,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2)假设2009年末,该门市房的公允价值为39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0000

  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的金额为280万元[(100-200)+190×2]。

  笔者认为,应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19000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1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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