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环节筹划事项
加强企业创建期间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防患于未然。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创建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由纯自然人出资组建,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一种单纯由政府代表国家,或者有资格的法人单独出资组建,通常为分支机构或独资企业,以及由政府代表国家,或法人相互参股,或者联合部分自然人出资组建,各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前一种企业组建初期规模通常不大,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就要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尽量避免应纳税所得额落在(30,32)范围内。
后一种企业组建,如果是成立子公司性质的企业,首要的问题是母公司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政策,如果没有,就按前一种组建方式的思路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幅度。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则尽量不要组建二级机构下属的三级机构,因为组建的三级机构账务都要并入二级机构核算,自然会扩大二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规模,从而影响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各类组建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筹建期间都应注意:
一、筹建期间因为通常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发生的招待费用通常不能用来抵扣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跨年度的亏损抵扣。倘若有收入来源,由于招待费用只能按全额的60%抵扣,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其总的发生额一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8.33‰(5‰÷60%),将全额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