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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小公司,先做税筹划[2]
作者: 陈少勇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46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企业创建初期对所得税筹划的把握,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两档税率改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亦调高至30万元,减轻了大量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保障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相关 ...

  我们假设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某一个值x时,税后净利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相等。则有x×(1-25%)=30×(1-20%),求得x=32万元。也就是说,当应纳税所得额在(30,32)范围内,企业因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畴,其税后净利反而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减少,直至达到32万元时,税后净利刚好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相当。所以,企业应学会控制尽量保证应纳税所得额不落在(30,32)范围内,且可将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作为相关纳税筹划的分界点或临界点。

  创建环节筹划事项

  加强企业创建期间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防患于未然。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创建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由纯自然人出资组建,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一种单纯由政府代表国家,或者有资格的法人单独出资组建,通常为分支机构或独资企业,以及由政府代表国家,或法人相互参股,或者联合部分自然人出资组建,各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前一种企业组建初期规模通常不大,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就要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尽量避免应纳税所得额落在(30,32)范围内。

  后一种企业组建,如果是成立子公司性质的企业,首要的问题是母公司是否享有企业所得税合并缴纳政策,如果没有,就按前一种组建方式的思路控制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幅度。如果组建的是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形式的企业,则尽量不要组建二级机构下属的三级机构,因为组建的三级机构账务都要并入二级机构核算,自然会扩大二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规模,从而影响小型微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各类组建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筹建期间都应注意:

  一、筹建期间因为通常没有收入来源,所以发生的招待费用通常不能用来抵扣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特别是跨年度的亏损抵扣。倘若有收入来源,由于招待费用只能按全额的60%抵扣,并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所以其总的发生额一旦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8.33‰(5‰÷60%),将全额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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