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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小公司,先做税筹划
作者: 陈少勇 新理财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数:48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企业创建初期对所得税筹划的把握,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两档税率改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亦调高至30万元,减轻了大量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保障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相关 ...

  在企业创建初期对所得税筹划的把握,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生存、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两档税率改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亦调高至30万元,减轻了大量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保障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了相关人员的创业积极性。

  企业界定及税率实质

  在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首先应正确界定小型微利企业,这是能否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的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行业性质划分为: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强调应当同时满足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或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并且从事的并非是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指分公司、分支机构、营业部等二级单位。

  由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二级单位下属的三级单位(或更低级别的单位),不能算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此外,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也不能算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所以其即使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列入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义务人。通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其次,应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的实质。

  举例说,假设某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恰好为30万元,则税后净利为30-(30×20%)=24万元。在此基础上,应纳税所得额一旦超过30万元,将全额按25%税率征税。

  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1万元时,其所得税税额为30.1×25%=7.525万元,税后净利为30.1-7.525=22.575万元,比30万元时的税后净利24万元少了1.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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