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税务论文
关于税收核定制度的探析[3]
作者: 罗礼林 财会学习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485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事务日趋多样、复 ...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地位问题。

  2004年,我市发生的一起税务人员挪用税款案中,该税务人员采取开具建安发票不入库的手段,挪用税款按综合征收率5.74%(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为2.5%)计算,其挪用税款金额应该有13万多元,但法院在对犯罪金额进行证据调查时,因此只对其挪用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犯罪金额进行了认定,认定金额为9.7万余元,而对个人所得税,法院认为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依据不足,未予据以认定犯罪金额。案例突显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2月下发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通知规定对定期定额户采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附征的方式核定个人所得税,这其实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前各地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肯定,间接地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认可了附征率的合法性。但即使如此,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法律依据仍然显得不够充分,现行法律、法规中只有核定税额的规定,而没有核定附征率或征收率的相应规定,那么国家税务总局通过文件授予地税机关测算附征率是否超越法律权限,这仍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三、完善税收核定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对《征管法》中“账目混乱”、“明显偏低”等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明确,如果不便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具体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至少要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方便基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避免实际工作中出现随意性。

  (二)对遗漏的内容予以补充,以减少政策漏洞造成的税收流失,打消部分纳税人借以偷逃税款的幻想,避免税收征管资料失真现象,提高相关数据对税源情况反应的可靠性以及对政策制定的指导意义。同时加强税源信息的采集分析,及时将部门信息、征管信息、财务信息进行比对,按行业、分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的参考标准。

  (三)赋予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合法地位。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及财产信息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大量收入、支出使用现金结算,个人所得税征管还处于粗放式的征管状态。因此,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采取附征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仍然是税务机关的重要手段,立法机关应充分考虑到这一国情,在现阶段通过立法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有的法律地位,赋予税务机关测算、核定和发布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权力。

  (四)建立政策发布听证制度。法制健全的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一般都要向社会征求意见,倾听不同的声音,减少立法上的失误,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例如税务机关在发布附征率、征收率等核定征收的标准时,应组织纳税人进行听证,广泛采纳纳税人的意见,使纳税人了解核定征收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是否充分、正当,所运用的核定方法是否合理,并对税务机关的标准方案提出修订意见,这样发布的核定征收标准才具有充足的依据。

  (五)对税种计税依据的核定进行改革,使之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无论国税还是地税都有税收核定权。但是对地税机关在对国地税共管的定期定额户行使核定权时,城建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只能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经营额进行核定,显然是事与权未统一,给基层税务机关在操作上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利于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建议国税总局修改相关规定。

Total:3123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