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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核定制度的探析
作者: 罗礼林 财会学习 发布时间:2009-12-02 点击数:48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事务日趋多样、复 ...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事务日趋多样、复杂,税收核定征收被各地税务机关广泛地使用,《征管法》经过六年实施,其税收核定制度已明显显得单薄而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就税收核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分别对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税额和怎样核定税额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征管法》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程序和方法,两者共同构成了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二、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对象表述不清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款在核定对象的表述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是“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的概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对于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混乱”难以掌握和判断。税务机关认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而纳税人认为自己的账目并不混乱,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对“账目混乱”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争执的事情屡见不鲜。

  二是“成本资料”的范围不明确。企业的入库单、出库单、投料单、月末在产品盘存单等,个体户的进货单等,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都属于成本核算中的有关资料,缺失上述资料的纳税人是否符合“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这一条件难以认定。

  三是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缺乏具体解释,“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的定义未能明确。什么情况是“明显偏低”?什么理由不是“正当理由”?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税务机关一家之言,税收管理员说了算,存在权力不受制约的问题。

  (二)遗漏税收核定对象

  《征管法》对适用核定征收的几种情形的表述中均未涉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记假账、或提供虚假账簿、凭证资料该如何处理,这就必然会给一些企图偷逃税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按照规定,只要纳税人设置了账簿,而且账目清晰,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计税依据相对于同行也无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如无确凿的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造假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对其进行查账征收,而不能行使税收核定权,即使税务机关怀疑纳税人账簿、凭证是不真实的,往往因取证困难而望“税”兴叹,税款因此而从这一政策漏洞中白白流失。

  (三)核定结果的法律地位不稳定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一定只依据发票、账簿、报表进行核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核定依据和方法包括: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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