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白酒的消费税征收范围
(1)粮食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2)薯类白酒
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二)白酒的税率
白酒税率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白酒比例税率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三)白酒消费税核价管理
为防止一些不法白酒生产企业利用低价销售白酒给关联性质销售公司以逃避生产环节征收白酒消费税的偷税行为,从2009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销售单位是指,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包销是指,销售单位依据协定价格从白酒生产企业购进白酒,同时承担大部分包装材料等成本费用,并负责销售白酒。
有问有答
1、我公司向一小规模企业购进一批润滑油进行加工润滑油,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可否抵扣消费税?
答:国税发[2006]49号文就税法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作出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消费税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消费税。
2、外购润滑油经简单包装是否要征消费税?
答: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调味料酒是否要征消费税?
答: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4、为加大对我公司生产的新品高档白酒宣传,我公司将新产品高档白酒与也是由本公司生产的黄酒组成套装促销,如何征收消费税?
答: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也就是说,将白酒与黄酒组成套装一起销售,应按销售金额的全额,按组合套装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征税。
5、我公司生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玻璃酒杯组成套装销售,如酒杯与白酒能够分开核算收入,是否需征收消费税?
答: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