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我国对烟、成品油、乘用车等行业进行了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并加强了酒类行业消费税税收征管措施,为使广大纳税人加深对上述行业消费税的认识,国税部门对纳税人接触较多的行业消费税税收政策进行如下解读,以便纳税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税相关税收知识。
一、烟类行业消费税政策
为了完善我国烟草管理制度,增加财政收入,根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家共同研究了卷烟价格、税收及财政政策改革措施,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烟类产品的消费税政策,并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一)烟类产品的征收范围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烟类消费税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二)今年卷烟行业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率
(1)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基。将划分甲乙类卷烟调拨价格的标准由50元/条调高到70元/条;
(2)调整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将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45%调整为56%;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由30%调整为36%;
(3)卷烟生产环节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元/支。
2、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消费税税率
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税率由25%调整为36%.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卷烟批发业务是指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具有卷烟批发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4)适用税率:5%
(5)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4、烟丝的消费税税率
烟丝的消费税政策不变,仍在生产环节按30%税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