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9月1日对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3.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小汽车税率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税率由3%下调至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税率为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税率为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税率为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税率为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税率由15%上调至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由20%上调至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1、乘用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2、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
3、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