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于2009年1月1日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新设立燃油税,利用现有税制、征收方式和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行业消费税税率
1、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2、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3、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4、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成品油消费税优惠政策
1、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2、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3、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4、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其他政策
1、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购货方用外购免税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同时又生产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其应税消费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并且不得扣除外购石脑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3、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6、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7、对润滑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将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纳入了征税范围。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