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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3]
作者: 薛东成 王慧娟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586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 ...

  5、2008年度终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折旧400万元(81000÷20),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应当调减。

  (2)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当调增。

  (3)办公楼账面价值为81800万元,计税基础为71500万元(81000-100-400),因为两者之间的差额11300万元(81800-71500)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1300×25%=32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363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8万元。

  (4)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000-400+200=51800(万元),2008年度应交所得税=51800×25%=114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412

    递延所得税负债                  3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450

  6、2009年10月28日,华锋公司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将该栋办公楼以91600万元出售:

  借:银行存款                     9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9 6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8 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 000

            ——公允价值变动         8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88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688

  7、2009年度终了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折旧300万元(81000÷20÷12×9),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应当调减。

  (2)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确认处置收益=91600- 81800-688+800-800=112万元,税收确认处置收益:91600- (81000-100-400-300)-688=11712(万元),会计比税收少确认处置收益=11712-112=11600(万元),应当调增(包括处置前调减的税法允许计提的累计折旧800万元和公允价值变动导致会计利润净虚增的800万元)。

  (3)因为办公楼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伴随着销售的实现而消失,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325万元,应全额转销。

  (4)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1000-300+11600=71300 (万元),2009年度应交所得税=71300×25%=118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 825

  以上会计与税法处理过程表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虽然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处理方法不同,导致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但从整个过程的累计数看,会计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是相等的:会计利润总额,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均为61000万元,累计数为181000万元;纳税调整数额,2007年度-11100万元、2008年度-200万元、2009年度11300万元,累计数为0;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41900万元、2008年度51800万元、2009年度71300万元,累计数为18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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