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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筹划[2]
作者: 李小青 刘厚兵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10-28 点击数:366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士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种税。我国税法对个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方法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1+5%×n)-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1、“n”是指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年度数;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3、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可凭契税完税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例2:假设例1中柳先生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也未支付评估费用,其他同上。那么柳先生转让这套商品房应缴纳哪些税,合计缴纳税款多少?

  柳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1、营业税(同上)32100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上)31200元;印花税(同上)320元;4、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4001000×(1+5%×2)+121000+(321000+31200+320)=4871520(元);增值额=6401000-4871520=1521480(元),增值率=1521480÷4871520×100%=31.28%,增值率不超过50%,适用税率30%,应缴土地增值税=1521480×30%=451744(元);5、个人所得税(文件依据同上):可扣除的房屋原值=4001000+121000=4121000(元),可扣除的相关税金=321000+31200+320+451744 =811264(元),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同上)401500元,应纳税所得额=6401000-4121000-811264-401500=1061236(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061236×20%=211247.2(元)。合计税款总额=321000+31200+320+451744+211247.2=1021511.2(元)。

  方法三: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税率(具体由各省确定)

  例3:假设例1中柳先生由于保管不善,不能提供出原购房时的相关原始凭证,也不能提供房屋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假设当地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按照1.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1%核定征收),其他同上。柳先生转让这套商品房应缴纳哪些税,合计缴纳税款多少?

  柳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1、营业税321000元;2、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1200元;3、印花税320元;4、土地增值税=6401000×1%=61400(元);5、个人所得税=6401000×1.5%=91600(元)。合计税款总额=321000+31200+320+61400+91600=511520(元)。

  从上述三个计算方法可知,方法二比方法一多缴税21064元(1021511.2-1001447.2),其中多缴纳土地增值税21580元(451744-431164);比方法三多缴税501991.2元(1021511.2-511520),其中多缴纳土地增值税391344元(451744-61400)。所以,采用方法三缴纳税款最少,方法一次之,而方法二纳税最多。需注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个人在转让住房时,采用不提供评估价格、又不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税方法划算;当评估价格及其费用超过上手购入价×(1+5%×n)与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之和时,提供评估价格与购房发票比不提供评估价格、只提供购房发票,一般可以节税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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