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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卷烟税调整的相关政策[4]
作者: 秦文娇 首席财务官 发布时间:2009-10-19 点击数:737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针对卷烟消费税的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包括消费税调整等政策,旨在规范卷烟行业计税标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针对卷烟消费税的调整,出台了以下一系列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 ...

  注:对于烟草生产企业: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 销售自产卷烟应缴纳的税金

  消费税=360000×56%+18×150=204300 (元)

  销项税=360000×17%=61200 (元)

  借:应收账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4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4300

  (3)销售进口卷烟应缴纳的税金

  卷烟厂属于生产企业,进口卷烟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再销售不交消费税,只交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340000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68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00

  注:对于烟草批发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 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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