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雪茄、卷烟等部分烟制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27号公告)烟制品进出口环节消费税税率主要调整如下:
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1标准箱5万只,下同)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150元/标准箱。
烟草制的卷烟和烟草代用品制的卷烟,即每标准条进口完税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150元/标准箱。即由原来的进口完税价格50元调高到调拨价格在70元,同时也将税率相应的提高了,将进口完税价格在50元以上税率为45%,50元以下税率为30%,分别调整到56%和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烟草制的雪茄烟税率调整为36%,较之前的40%有所降低。
批发环节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此前消费税都是在生产和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新政策要求批发商应关注以下几点:
征税范围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计税依据为批发卷烟所收取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只有将卷烟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时才缴纳消费税;
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缴纳卷烟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卷烟已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案例分析】
某卷烟厂从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款项未支付。
进口卷烟300标准箱,进口完税价格3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0%。
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生产卷烟2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同时销售进口卷烟1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
烟草专卖商将购买自产的18箱卷烟零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假设该卷烟厂及卷烟专卖商都为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
解答:
借:原材料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应付账款 468000
解析: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