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购买的设备均不构成建安工程费用,税金基数不应包括设备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设备名单没有明细,许多工程往往未将设备款项剥离,导致设备的税金无谓征收。如某地铁设备标段进行安装招标时,招标监管部门要求设备价款(9000万元)计入工程造价,代理机构经过多方争取,最终未将设备价款计入工程造价,为建设单位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00多万元。
4.2税金基数应当剥离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工程实践中,由于对上述规定知晓有限,多数施工单位未能据此进行合理避税。如某玻璃幕墙分包工程(1000万元),分包人具有相应资质,自产幕墙自行安装,则幕墙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交付总承包人。总承包人进行代扣代缴营业税时应当直接剥离增值税发票价款,税金基数减少1000万元,节约成本仅税金即达34万元。此外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项目可以同样操作。
五、税金筹划之缴纳
5.1税金的缴纳主体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为提供应税劳务的施工单位。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建筑业工程实行总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为扣缴主体;纳税人从事跨省/市/县工程提供应税劳务的,或者未在劳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建设单位可以作为扣缴主体。
5.2税金的缴纳地点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事跨省工程的,税金缴纳地点应为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提供省内应税劳务的,税金缴纳地点为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可由省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六、结语
工程造价税金如何计算及筹划,属于行业内的新生事物,值得专业人员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努力求索,应当掌握税金的利用之道,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在市场竞争和领导决策中占领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