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税金基数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建筑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营业额为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但总承包人为分包(转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税金=(税前造价+利润)*税率(%)。税前造价为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
上述规定中税金基数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本质相同。鉴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其工程价款中应当含有日后支付给分包(转包)人的全部费用,包括相应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等。
3.2税金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价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从事管道的安装等施工中所耗用的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规定:甲供材料的费用必须列入综合单价,招投标阶段不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列入。税金基数涵盖综合单价内的所有费用,包括其中的甲供材料费用。
由此可见,无论双方如何结算,营业额中均含有原材料的价款,税金基数必须包括甲供材料在内的所有原材料价款。
3.3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费包括分部分项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税金基数包括其他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由此可见,税金基数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建设单位为工程变化预留支付的价款,随着工程进展暂定金额逐渐变成实体支付施工单位,相应的税金随同价款一并支付。税金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否则,竣工结算的税金将多于开工预算的税金,造成结算超出预算,引发项目投资亏损。
四、税金筹划之避税
4.1税金基数应当剥离设备价款
《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