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会计论文
关于一项资产两种处理的探讨--以苏常柴为例[4]
作者: 刘绍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98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一种资产可根据公司管理层持有意图而划分为两类不同的资产,并在会计处理上予以区别对待。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模式对待;股票投资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指定其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将这种情况简称为“一项资产、两种处理”。

  (一)理论分析:控股投资不能“一项资产两种处理”

  从理论上看,一项投资同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核算有背“感染原则”。“感染原则”无论是在中国会计准则还是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都没有明确定义,但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却时有体现。本文理解,所谓“感染”原则实际上是一个由“部分”到“全部”的推论过程,是因资产(或负债)的部分的既有事实出现导致人们对资产(或负债)整体的原有意图的担忧和怀疑。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种规定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就被称之为“感染”原则。体现“感染”的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可见,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感染”原则其实就是在对企业对部分资产的处置行为(或类别划分)时人们对该行为背后所隐藏的财务状况、持有意图的常识性“判断”,即企业既然已经处置掉部分资产,则有理由质疑资产的其余部分企业已经不能够或不愿意“持有至到期”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2.19“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的定义:感染”一段对感染的描述更是直接明了:“为了回应非主动提出的要约,A主体以有利的经济条件卖出大量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自出售日后,A主体不应将获得的任何金融资产归类为持有至到期。即使是A主体宣称其仍然打算将剩下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持有至到期,剩下的金融资产被归类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也是不恰当的,而应将剩下持有至到期的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感染原则的描述中主要提到的都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由于被事实行为的出现“感染”,导致余下资产需改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处理对待。“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而“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则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本文认为,这是之所以要使用“感染”原则的最核心的区别。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在对上市公司持股不具有重大影响和控股时,才可以将投资分割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并存,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都是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感染”原则并不适用。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86段认为,国际会计准则不应将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的使用范围扩大到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是考虑到(1)由于次序和联合效应问题,很难计量部分金融资产价值的变化;(2)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额将既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成本;以及(3)对某一部分的公允价值调整,可能使一项工具的账面金额偏离其公允价值。这些理由正好可以解释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中划分一部分股权出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不恰当的:一方面,控股权是由所有这些股票的整体联动效应来完成的,任何试图将投资之中哪部分用来控股哪部分用来交易的作法都是武断的;另一方面,如果允许长期股权投资中划分一部分股权出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会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金额既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成本的奇怪现象。而反观在不具有重大影响情况下的持股,由于“整体”和“部分”都不具有重大影响自然也就不存在是否有联运效应,并且都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所以可以将其一项投资,两种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二)实践操作分析:控股投资不宜“一项资产两种处理”

  如果认为控股投资可以在保证控股的前提下,将其余部分的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核算,那么,将面临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到底持股比例多少是控股?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的全流通时代,控股并不一定还需要51%的控股权,可能30%甚至20%的持股比例就已经达到控股地位了。由此相应引发出另一个难题:一项完整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有多少股票可以在保证控股地位的前提下予以出售?而这个难题一旦解决不了,一项完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想划分出一部分股票作为金融资产,在量化的过程中必将十分困难。而在不具有重大影响持股情况下,这种困难恰好不存在,因为即使是企业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都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那么,准备将该项投资中的部分近期出售(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又有何影响呢?

Total:41234

责任编辑: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