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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项资产两种处理的探讨--以苏常柴为例[3]
作者: 刘绍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98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一种资产可根据公司管理层持有意图而划分为两类不同的资产,并在会计处理上予以区别对待。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模式对待;股票投资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指定其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将这种情况简称为“一项资产、两种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时候,或者在2007年1月1日后新出现的持股情况,在对被投资上市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股票持有者应该进行持股意图的划分,从而分别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一旦意图确定,不得作出更改。

  四、苏常柴案例引发的进一步思考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间相互控股或有重大影响(因表述需要,以下并称“控股投资”)的案例越来越多。中国中铁间接持股中铁二局51.67%的股权;宝钢股份控股上海宝信软件55.5%;此外还有中国石油和中石化对吉林化工、辽河油田等上市公司的大量控股情况存在。那么,既然一项资产可以在持有意图不同的情况下允许有两种会计处理,是否允许中国中铁、宝钢股份、中国石油和中石化在不影响控股权的情况下,将其所持的其余部分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即便是最近的2008年7月财政部就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答问(全文) 》,对此也没有提出倾向性意见。该文指出:“少数公司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因对准则理解上存在错误,导致会计处理出现偏差。比如:金融资产分类有误。有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限售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规定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但是,该文中所提到的是限售股,而如果是本身已经全流通的情况下,这种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能否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甚至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呢?本文认为,在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或控股的前提下,不应该对该项投资强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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