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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项资产两种处理的探讨--以苏常柴为例[2]
作者: 刘绍军 财务与会计 发布时间:2009-08-24 点击数:49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下,一种资产可根据公司管理层持有意图而划分为两类不同的资产,并在会计处理上予以区别对待。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模式对待;股票投资可以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也可以指定其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下将这种情况简称为“一项资产、两种处理”。

  4、从准则体系的呼应看,苏常柴的会计处理也并无不当。公允价值问题同样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其实也体现了 “一种资产两种处理”的精神,即房屋建筑物在同时自用和出租的情况下,可以将该房屋区分为“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比如一栋房屋共6层楼,公司自用其中的第5、6楼,而将第1-4楼用于商业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一种资产两种处理”也从侧面说明了苏常柴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正是因为持有意图的不同导致同栋房屋中,部分为“固定资产”,部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与苏常柴对福田汽车股票的持有意图可以作划分一样。

  在认可上述苏常柴案例中会计处理的前提下,如果苏常柴余下的450万股股票的性质在2008年股票行情恶化的情况下仍然被坚持为“近期出售”,则更加印证其会计处理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公司的良好动机。但其如果在2008年又试图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将这450万福田汽车的股票划回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可以判断其意欲通过“同一资产两种处理”进行业绩调节,但鉴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19条规定“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所以即便是该公司以“2008年股票市场行情不好,减持福田汽车股票不利于股东利益”为托辞,也不能再将“交易性金融资产”转化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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