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只能向其股东进行分配,而不能向其员工进行分配。公司员工在实际行权之前,并非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就谈不上权益的分配。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行为,实际上相当于上市公司向员工增发股票,只不过员工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来购买该股票。股票的增发行为不是权益分配行为,股票期权的授予行为也就不是权益分配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上市公司在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时支付的对价和获得的回报。如果上市公司没有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而是直接将股票出售给普通公众投资者,公司可能获得更多的融通资金。公司放弃的这部分融通资金,是其授予员工股票期权所付出的对价。同时,公司在以低价向员工增发股票期权的同时,所获得的是员工的服务。
比如说,一上市公司授予员工10000股股票期权,每股面值1元,行权价5元。但该上市公司如不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则可以每股10元的价格将这10000股股票发行给普通公众,那么这每股少向员工收取的5元(总金额50000元)就是该公司付出的成本。
如果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发行时公司会计分录(会计分录1)为:
借:现金100000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90000。
如果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截至行权时所有会计分录合并为一笔(为简化起见,下述会计分录暂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同时,假设会计上认可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与公司放弃的融通资金相同)(会计分录2):
借:现金50000
管理费用50000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90000。
我们注意到上下两笔分录的变化(体现公司向员工授予股票期权的净经济影响)(会计分录3):
借:管理费用50000
贷:现金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