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行中美会计准则对于上市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一致的。
(一)中国关于股票期权的现行税收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如下: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员工行使股票期权形成的工资、薪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有关员工股票期权行权收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股票期权的方式激励员工为公司取得更好业绩而努力工作,或者在公司内部建立优秀员工的稳定机制。企业所得税方面,股票期权员工行权收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影响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尽快明确这一政策,消除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关于上市公司员工股票期权的行权收益性质的分析
笔者认为,要全面地认识这一问题,有必要就股票期权行权收益的性质做进一步的探讨,并且将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一问题的原则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原则联系起来,统筹考虑,保持两个所得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