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
实际退回数量超出估计退回数量:(100+20)-100=20(件)
补调主营业务收入:20×100=2000(元)
补调主营业务成本:20×80=1600(元)
调整库存商品:100×80=8000(元)
冲减应交税费:100×100×17%=1700(元)
退回银行存款:10000+1700=11700(元)
调整其他应付款:2000-400=1600(元)
借: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其他应付款 16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主营业务成本 1600
二、销售时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例4]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N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甲公司无法估计乙公司退货的可能性。假定A商品发出时有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应收账款 17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2008年5月10日,退货期满,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