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时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与退货相关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其他应付款”。
[例1]甲公司2008年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单位销售价格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元,产品已经发出。协议规定,乙公司应于3月10日之前付款,在销售后3个月内因质量问题乙公司有权退货。假定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乙公司退货率为10%。乙公司于2月18日支付货款。由于产品质量问题,乙公司于3月20退回A商品20件,4月20日退回80件,甲公司已收到退回商品,并退回了相应款项,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8年2月10日发出商品,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2008年2月18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
(3)2008年2月29日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估计退回数量:1000×10%=100(件)
调整主营业务收入:100×100=10000(元)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80=8000(元)
确认其他应付款:10000-8000=200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
其他应付款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