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企业在进行所得说核算时,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况:
一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能所得税负债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应计入当期损益。
[例5]某企业持有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240万元,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期末资产公允价值增加了40万元,从而导致资产成本大于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万元,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000
二是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如某公司在2007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亏损2000万元,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经营亏损虽然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但将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也将形成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通常应调整合并中的商誉,而不应计人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