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征税对象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也不完全相同。作为居民企业,其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而非居民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征税对象应为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如果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作为其征税对象。
(一)资产的计税基础与暂时性差异的确认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计税基础为资产的原始(实际)成本;而资产在持续持有期间,则应以资产原始(实际)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按税法规定税前已扣除的金额为计税基础。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形成的差异会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以及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的差异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增加未来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形成的差异则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减少未来会计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
[例1]2005年12月20日,甲公司购买一环保设备,原价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公司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006年12月31日,该设备已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
2005年12月31日,该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也为200万元,二者之间不存在着差异。2006年12月31日,该设备账面价值为150万元(200-1×40-10),而该设备的计税基础则为120万元(200-200×40%),二者之间所产生的30万元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7.5万元(30×25%),当期所得税费用将增加7.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