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考〔2008〕12号
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09年5月16、17日举行。现就我省2009年度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条件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67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省财政厅、人事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636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在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中,我省17市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其中合肥市采用自行开发的网报系统组织全程网报(含网上缴费)试点;其余16市均采用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网报系统组织网报。网上报名工作必须按照全国会计考办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在2009年度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我省合肥市实行“后审”制,即在考生领取合格证书时由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其余16市仍实行“前审”制,即在考生报名时,由各市财政及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08年度考试大纲。
四、考试考务日程安排
1.2008年11月28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2009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以及本地区报名日期、报名确认地点、报名流程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将本地区报名起止日期报省会计考办。
2.2008年12月23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09年度考试报名工作。我省网报系统开通时间为12月8日至23日。
3.2009年1月5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情况表》(见附件1)。
4.2009年2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2)及报名数据光盘。
5.2009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生准考证核发工作。
6.2009年5 月7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
7.2009年5月14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8.2009年5月16、17日举行考试(各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3)。
9.2009年7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公布考试成绩,同时发送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考生可通过安徽财政信息网站进行成绩查询。
10.2009年7月17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发布考试合格标准。
11.2009年8月31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09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12.2009年9月10日前,各市人事部门完成合格证书的发放工作。不能按时发证的,应向考生说明情况。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不得强加外语、计算机等考试条件。
各市财政及人事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