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22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区2008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宁夏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和阅卷工作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负责。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含其他相近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转评)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二、考试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以上。
2、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以上。
(二)报考人员必须填写《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由所在单位签章,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后,携带相关材料(即有效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张一寸近期照片,到所在市级财政部门报名。
(二)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8年 6月16日至27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财政部门将考生信息汇总后于2008年6月 30日前上报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三)考试时间为2008年9月7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点统一设在银川市(考试学校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考试内容参照财政部《2008年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辅导材料由考生自愿认购,购书联系单位:宁夏长河财会用品有限公司(财经书店);电话(0951)5032850,5028568;联系人:段力荣;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西桥北巷39号。
(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参加评审有效。
根据我区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由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参照全国标准,确定当年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成绩的区内合格标准,并由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在自治区范围1年内参加评审有效。
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6】64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评审。
(七)考试费用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42号),考试费用每人100元(不含考试大纲和辅导材料)。考试费在考试报名时一次性付清。
报名工作结束后,各市财政局将考试费集中缴纳。
考试费汇入帐户:
收款单位:宁夏区财政厅收费收入集中户
帐号:101010188900016675
开户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西城支行
五、报名联系电话
自治区会考办 联系电话:(0951)5069434
银川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1)6888833
石嘴山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2)2013516
吴忠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3)2037322
固原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4)2032615
中卫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955)7012222
具体有关事项请登陆宁夏财政信息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