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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审计外部化研究[3]
作者: 李琳 肖杰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2-01 点击数:443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近年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关于是否应将内部审计外包的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随着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内部审计被定位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 ...

      (3)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益,节约企业成本。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讲,内部审计是外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系列的利益主体都是根据受托经济责任联系起来的,而审计是对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过程和结果进行重新认定、评价和报告,按受托经济责任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外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一般而言,对外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主要是由外部审计人员按照企业对外部委托人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公司最高管理层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而对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主要是由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公司最高管理层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这样公司最高管理层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对外是受托人,对内是委托人,为确保其外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公司最高管理层往往会依据企业外部委托人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其下属各部门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由此可见,内部受托经济责任是外部受托经济责任在企业内部的延伸,内部受托经济责任的基本目标就是完成外部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内外受托经济责任的一致性,使外部审计人员取代内部审计人员成为可能。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求高的技术型工作。它采取系统规范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以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改进其有效程度,从而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治理功能的实现。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经知识、审计理论、金融和贸易、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人员从财会部门或其他部门改行而来,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必要的审计能力和技巧,现代化审计技术手段掌握得不够,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直接影响内审工作开展的广度和深度。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的提供者多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金融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拥有大批专业化人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要求选用合适的人才。同时,外部注册会计师经验丰富,熟悉不同行业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能够根据自身经验及被审计单位的行业特色、经营过程、风险控制和管理等活动进行客观的评价,并提出符合管理者需要的建议,从而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实现其治理功能。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局限性虽然内部审计外部化在约束经理人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上,改善公司治理效果上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股权集中的特性,内部审计外部化并不一定能消除所有的治理缺陷。一是外部化并不一定能提高治理效果。与国外的企业相比,国内公司的股东相对比较少,“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一股独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治理存在弊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独有,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不同程度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而且其中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的代表和少数大股东控制的业绩优良的大公司。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股东是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其治理作用的,拥有大量股份的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参与公司治理,由于拥有足够的投票权,大股东也有能力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发挥其治理作用。此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体现了所有者的意志,发挥了其治理作用,从而保护所有者利益。而外包却可能因为其存在于企业之外的特征,使得外部审计人员不如内部审计人员了解企业的文化、流程、风险和控制,掌握的信息也不如内审人员完全,这种信息劣势者的地位,致使内部审计外包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从而影响审计的质量。二是外部化并不一定能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近年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常常做出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决策。控股股东所占的股份额偏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都受到了控股股东不同程度上的操纵,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中小股东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体现。中小股东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希望得到公正的审计报告,会倾向于选择外包的方式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然而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要取得集体维护自己权利的行动十分困难,而且成本也是相当昂贵的,同时外部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难免会受到控股股东的质疑。由此可见,内部审计外部化若想达到保护所有股东权益的目的,必须明确设立一套激励机制,使得所有股东都对其审计结果达成一致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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