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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审计外部化研究[2]
作者: 李琳 肖杰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2-01 点击数:416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近年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关于是否应将内部审计外包的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探讨。随着内部审计和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内部审计被定位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 ...

       (二)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发展从审计的独立性来看,内审机构的地位越高,审计的控制作用发挥得越好,而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大多是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的。企业内部审计在监督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时,不可能不受企业负责人意志的支配,如果企业负责人重视内部审计,它就得以发展;如果不重视,不但得不到发展,还会被撤并,失去内部审计成长的起码条件。而我国许多单位领导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内部审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内部审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仍然无法保证,其监督也就失去了刚性。针对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这种现状,许多学者纷纷主张采用外包的形式,来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缓解内部审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内部审计外部化(Internalauditoutsourcing)是指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内部审计外部化,并不是取消单位内部审计,而是审计主体的变化。将内部审计外包出去的这一主张,主要是基于外包存在的优势,这些优势包括:使管理层集中关注核心竞争力和战略计划;外部人不会受到组织内各部门间权利斗争的影响,因而更能保持独立;有规模经济效果,可以更低的成本提供同样甚至更好的服务;可以利用内审无法获得的专门技术;可以获得前沿的最新实务;可以通过熟悉当地情况的训练有素的员工在国际和跨文化的范围内提供服务。

  三、公司治理视角下内部审计外部化的利弊分析

  (一)内部审计外部化的优势从国内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督体系方面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日趋规范。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股权结构比较集中、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保护、所有者缺位现象普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等。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监督、检查机制,其实际工作的好坏对于缓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矛盾,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有重大作用。而我国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现状以及其作用发挥并不理想,这使得内部审计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举措。

  (1)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缓解“内部人控制”现象,降低代理成本。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因而其所形成的股权结构中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民营企业本着谁出资谁行使权利的原则,而国有企业因其所有者不仅可以行使产权权利,也可以行使行政权利,这种股权集中的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入企业内部,使得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由于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时,首先是身兼二任者不可能自我监督,反过来倒是总经理决定董事会人选;其次,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这就架空了董事会和股东会两个法定机构的权力。虽然内部审计部门代表所有者履行监督职能,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内部审计机构的实际工作和经理层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经理层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内部审计;另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为了能顺利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必须主动同经理层协调好关系。在这种利益牵制下,内部审计可能会失去独立性,甚至与经营者共谋来欺骗所有者,从而致使代理问题无法解决,也无法实施真正的监督作用。而外部审计师独立于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委托事项进行审计,其工作只对委托人负责,因此能够客观地报告审计结果,并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了审计独立性,降低了代理成本。

  (2)内部审计外部化可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是要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和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使其相互制衡,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股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比较集中,使得控股股东所占的股份额偏大,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基本上都受到了控股股东不同程度上的操纵。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部分,在其机构设置的模式中,隶属于董事会的模式最能体现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然而在股权集中的治理结构中,按《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由控股股东任命,内部审计机构也间接地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向控股股东报告,反映控股股东利益,很难体现中小股东的参与意识,中小股东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体现。内部审计应有的治理作用也就难以体现。根据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组织活动及活动原则的特殊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由独立董事将内部审计外包出去,聘任外包人员,外包的工作结果直接向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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