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省级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川财规〔2020〕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全省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除外),均可申报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央属在川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的人员如需评审,需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或省正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1.申报时间
2021年9月10-30日(节假日除外)。
2.申报地点
(1)按照人事档案隶属关系,各市(州)申报人员在当地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后,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省高评办;
(2)省级各主管部门、省属各企业、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和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直接将材料报送至省高评办。
(三)申报程序
1.公有制组织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照人事档案管理隶属关系,逐级报送至各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2.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不受本人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推荐至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相应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盖章。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申报人应当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开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按所在单位属地原则推荐至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逐级审核、盖章。
3.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向省正高评委会出具委托函,经省正高评委会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评审结束后,省正高评委将评审结果反馈至申报单位职改部门,由委托单位自行复核、办理证书。
4.央属在川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本文件规定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并盖章后,报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高评办。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必须准备下列申报材料并按要求进行装订。
1.主评材料
(1)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000字以内)1份,内容主要包括担任高级会计师以来被推荐者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贡献,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述1份,内容包括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获奖情况以及其他成果等;
(3)《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规定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专业理论水平要求的证明材料各1份。其中:涉及合作课题或项目,需说明本人在其中的贡献并征得其他合作者同意;以全国高端和省高端会计人才身份进行申报的,需提供“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证书”、文件及相关材料。上述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2.辅评资料
(1)公示结果材料原件2份;
(2)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3)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文件(省外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还需提供省人社厅认证文件)复印件各1份;
(4)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1份;
(5)学历证明(在学信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学历审查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可在学信网查询的无需提供证明)复印件1份;
(6)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7)符合提前申报或破格条件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9)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需将原件报各地财政部门或省高评办审查,复印件需所在单位审查后盖章确认。
3.相关表格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3份;
(2)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
(3)自我评价表(附件3)1份。
4.申报材料填报与装订要求
填报要求:
(1)格式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自我评价表(附件3)等需按表格填写要求规范填报,内容完整、签章齐备并保持原表格式不变,不得删减原表格,如内容较多,可另行单独添加附页。所报材料不得手填,一律用电脑打印纸质版。
(2)照片要求:需粘贴为近期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另需提交同源1寸白底免冠标准证件照电子版1张,要求为JPG或JPEG格式,不小于295x413像素,大小1M以内,以“姓名+身份证号码”命名照片,为下一步办理电子证书备用。
(3)材料证明及签章要求:
由所在工作单位提供业绩及盖章,如果申报单位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可能存在委派(派遣)等情况的,需出具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的关联证明(派遣、劳务输出等文件);申报单位与上级单位、主管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产权纽带关系或组织机构图。
申报人每提供一份业绩材料需由成果单位提供申报人的参与情况、对成果的贡献程度,相关证明人签字及联系方式,并由成果单位盖章确认。若以课题或项目进行申报的,需提供整套材料复印件。
公开发表的论文需准备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正文。
装订要求:
(1)主评材料: 包括目录页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自我评价表(附件3)、公示结果、单位综合推荐材料、任现职以来业务自述、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专业理论水平材料、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等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2)辅评材料:包括公示结果、履职经历要求证明材料、高级会计师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文件(省外评审通过的高级会计师还需提供省人社厅认证文件)、完成2021年度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证明(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历证明(按照要求需要出具的)、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提前申报或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交条件中所列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非公企业申报人员)、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文件(非参公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复印件各1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1册,并每页盖章或加盖单位骑缝公章。
(3)其他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2份,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附件2)1份。3份表格分别单独装订,并在表格中要求的地方签字、加盖公章。
三、评审程序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四川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省正高评委会”),省正高评委会办公室(简称“省高评办”)设在财政厅会计处。
(一)初审
1.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负责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程序以及未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财政局予以受理、登记并代收评审费。
2.学历审核按照《关于职称申报时不再要求群众提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通知》(川职改办〔2018〕13号)规定执行。
(二)复审
省高评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其补充完善后受理。
(三)现场答辩
经省高评办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答辩(按程序申报的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除外)。省高评办负责从四川省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答辩专家,组建多个答辩专家组,进行现场答辩。申报人应当按照省高评办通知的时间、地点和顺序,就正高级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理论水平、履职经历和任现职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答辩。每名申报人答辩时间为20分钟。答辩结果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申报人员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审议,其答辩结果作为评审审议的参考依据之一。答辩时间拟定于2021年10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评审
答辩结束后,省高评办将现场答辩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报送省正高评委会进行同行评议。
(五)公示
评审结束后,省高评办向社会公示本次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资格批复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省高评办将公示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省人社厅进行资格确认,并由其批复评审通过人员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文件规定,每人次收取评审费320元。
五、其他
(一)申报人论文发表有效时间认定,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为止;资格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21年底。
(二)评审工作结束职称资格文件下发后,申报人应在6个月内到省高评办取回本人申报材料,逾期未领取的,将予以销毁;通过市(州)财政局报送的,由各市(州)财政局统一领回。领取地址:成都市南新街16号财政厅二号楼711室。
联系电话:028-86667246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表
3.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自我评价表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