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会计技术资格
动态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素质水平,实现动态管理,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现从事会计专业工作、且取得高级、研究员级会计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高级会计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人员的考核周期为三年。具备高级会计技术资格会计人员须在取得高级会计技术资格第四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考评申请,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视同不合格处理。
第四条:对高级会计人员的评价、考核与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社会公认、激励竞争的原则,注重实绩,实现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对考评结果在会计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后,对不合格人员通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高级会计技术资格。
第二章:评价、考核内容
第六条:职业道德
(一)敬业爱岗。热爱自己的职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过硬的基本功;
(二)熟悉法规。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要能结合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在自己自理各项经济业务时知法依法、知章循章;
(三)依法办事。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处理会计业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四)客观公正。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五)搞好服务。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以便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秘密。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一)全面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国家和黑龙江省相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和关键性的疑难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
(三)熟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和国内外会计或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
第八条:业务能力
(一)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市场动态、单位财务状况提出经营决策建议和理财建议;
(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组织人员,协调内外工作和经济关系;能够指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学习会计业务知识并帮助提高其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的会计信息处理能力和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
(四)开拓能力:能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五)防范风险能力: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具备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六)文字表达能力:能撰写思路清晰、主题明确、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的财务分析报告和财务、会计专业文章。
第九条:工作经历
在考核期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国或黑龙江省(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财税制度或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组织过全省行业性或地区性的财会、财税工作或者主持、指导过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
(三)制定过大、中型企业或较大规模的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四)主持过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验或专项审计工作;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财务及税务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
(五)承担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或3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第十条:学术水平
(一) 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或北京大学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公开发行的经济类核心期刊(不含增刊、专刊)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学会主编的论文集或财会专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以及推广、应用价值的财务会计类论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二)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公开出版的、具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的、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财务会计类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或者参加过财务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且本人完成7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厅、局级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已经通过课题下达单位鉴定(验收)。
第十一条: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负责或执笔拟定、修订的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或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务预算、会计岗位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经批准实施后效果明显。
(二)立足本职工作,参与管理,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建议被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采纳,大幅度提高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认可。
(三)作为第一撰稿人,撰写过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查报告。报告主题明确、层次清楚,文字流畅,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
(四)在开展内部审计、查错纠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要的建设性意见,被单位采纳实施后效果显著。
(五)创造了先进的财会管理经验,并在本单位或同行业中推广。
(六)主持或参与完成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清产核资等工作,提出的建议、措施或方案得到有效实施且效果显著。
(七)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中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工作,企业成功上市。
(八)每年至少主持1项厅(局)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验、专项审计或税务、财会咨询、策划等大型项目并被采纳。
(九)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章:免评标准
第十二条:考核期内在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于考评,直接确定为优秀:
(一)获得财政部、人事部表彰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二)工作业绩突出,被省辖市及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被省级及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为会计或财务工作先进个人,或被授予省辖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
(三)获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参与国际重大合作项目,项目已经通过验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者在国际公认的会计及相关专业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国际论文1篇。
第四章: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考核分数: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总分为100分,9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80分(不含)以上90分(含)以下为良好;70分(不含)以上80分(含)以下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上70分(含)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含)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伪造证件和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者;
(四)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者;
(五)不按规定参加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
第十五条:根据考核结果,高级财务人员实行末位淘汰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