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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面收益会计问题的探讨[3]
发布时间:2013-05-08 点击数:546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全面收益的概念 (一)全面收益的基本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BS)于1980年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把它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 ...


    (三)完善税收法规,为突破实现原则创造条件

    实行全面收益报告制度,必将加速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但这种分离是实现财务会计目标所必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使用者提供更加透明、更加完整的财务业绩信息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不一致,可以通过制定《所得税会计准则》来协调。

    (四)增加收益项目信息披露的全面、真实、及时性,更好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服务

    报告全面收益,目的不在于以全面收益的合计数作为衡量企业业绩的唯一标准,而是为了全面的列示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更真实、更全面、更及时地报告企业的财务业绩,满足广大投资者和其他外部使用者经济决策的需要,是业绩报告改革的方向。在现阶段我国业绩报告改进的焦点是如何更有组织地、系统地列示那些已经得到确认但未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报告的未实现收益项目。从发展的观点看,报告比现在利润表内容更加全面的财务业绩是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展,分阶段、循序渐进的推广

    第一阶段:通过损益表附注来揭示全面收益。列入正式报表的项目必须是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确认的项目,目前我国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确认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调整项目、捐赠收入、可销售证券上的利得和损失、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现金流量避险工具上的利得和损失等项目,由于其内容较少,兼顾到成本效益原则可以考虑在损益表附注中披露其他全面收益和全面收益总额。

    第二阶段:在利润表之外编制“第二业绩报表”。为了避免制订《全面收益报告准则》对现行实务冲击过大,可以在保留现行利润表的基础上增加“第二业绩报表”——全面收益表,作为上市公司必须对外编报的基本报表之一,集中报告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确认但不包括在利润表中的其他全面收益项目。

    第三阶段:将全面收益表与利润表合并,重新与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构成“三大财务报表”。在将来我国市场经济发育成熟,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成为会计实务中最重要的计量属性后,我们就可以考虑突破收益的实现原则,合并利润表和全面收益表,按各种业绩项目的性质重新划分全部全面收益,编制财务业绩表,综合反映全面收益信息。

    五、结论

    全面收益在我国的应用,是市场经济尤其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是广大投资者的要求,也是会计国际协调的要求。同时,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全面收益在我国的应用并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有目标、有步骤地分阶段进行,把业绩报告改革引入更深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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