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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面收益会计问题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13-05-08 点击数:547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一、全面收益的概念 (一)全面收益的基本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BS)于1980年在原第3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全面收益概念,把它定义为:“一个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 ...


    三、我国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报告全面收益的必要性

    1.报告全面收益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报告,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减少证券市场“利得交易”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就是企业公布的利润表,而利润表提供已实现的收益,不能提供企业所需的未实现的信息,有不少利得项目绕过利润表直接进入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因此需要增加一个能系统地把这些项目集中列示出来的报表—“全面收益表”,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全面、更及时和更有用的全部业绩信息。

    2.报告全面收益有助于解决金融工具会计难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金融工具的出现,对金融工具尤其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和关注。2006年2月出台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出现了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准则,并且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这样就必须解决公允价值变动的确认和报告问题。而可行的办法就是在财务会计报告体系中增加报告全面收益信息的报表。

    3.报告全面收益有利于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

    资本市场的全球化发展态势日益要求缩小各国会计之间的现实差异,提高会计信息在国际范围内的可比性。对于业绩报告的改进,从西方各国准则制定机构和IASB对业绩报告的改革趋势看,尽管各国会计实务在收益确认和计量方面仍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对收益概念的理解正在趋向一致,即:除了业主交易以外的一切权益变动都应当作为收益报告的内容,这表明业绩报告的国际化取得了重大进展。积极推行全面收益报告,有利于我国会计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报告全面收益的可行性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坚持传统收益确认方式,以历史成本、实现原则和稳健原则为基础。虽然我国在某些会计处理中已经开始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与西方国家和IASC相比,仍然过份强调历史成本,忽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另一方面,现行的实现原则所确认的收益是已实现的,而对于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不予确认,使得资产的后续计量价值变动无法在收益表上反映,但在知识经济时代后续计量日趋增加。从我国的现状来看,生产要素市场、资本市场还处在成长过程中,证券市场不仅不发达,亦不完善,交易不规范。又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为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经营者投机心理强,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所以价格难以真正反映价值,绝大多数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获得。

    当不存在相关资产的活跃市场时,可以运用现值技术等方法估计公允价值,但现值技术的应用需要具备技术娴熟、讲求诚信的评估队伍,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和严格的外部监督机制,以准确确定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以及界定其公允性。从我国现状来看,评估人员与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技能都不容乐观。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如果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大范围地使用公允价值,在提高信息相关性的同时,势必严重降低公允价值的可靠性,从而使利润操纵行为变本加厉。因此公允价值的应用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还应该谨慎一些。这样就决定了全面收益报告在我国未来应该采用一种渐进的方式推行。

    四、全面收益在我国推行的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为全面收益报告的实行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财务报表项目必须是按照有关会计准则予以确认的项目,因此制定配套的会计准则是完善收益报告的关键。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各种市场正在不断形成并走向成熟,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因此应当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适当拓展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由于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计量而引起的权益变动,在现阶段我们可暂不要求通过利润表反映,而可以通过一张单独的报表如全面收益表来集中反映,待其实现时再在利润表中予以确认。由此便产生了制定有关全面收益准则的必要性。

    (二)正确定义全面收益要素,为确认、计量和报告全面收益提供技术支持

    制订全面收益准则有两种思路:一是制定《全面收益报告准则》,仅规范全面收益的列示和报告,全面收益各组成部分的确认和计量则由各个具体准则予以规定;二是制定综合性的《全面收益报告准则》,包括全面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鉴于全面收益问题的复杂性,我国目前适宜采用前一种思路,先对全面收益的报告问题进行规范,待条件成熟(如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广泛运用)后,再考虑从概念框架的角度制定一份综合性的《全面收益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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