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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考核办法解读与完善建议[2]
发布时间:2013-05-07 点击数:369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国务院国资委对第三任期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2月1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 一、新业绩 ...


    3.资本成本率基本保持一致

    资本成本率对于中央企业的EVA值极为敏感,为了确保任期EVA指标和年度EVA改善值的可比性,绝大部分中央企业的资本成本率依然保持5.5%的水平。但是,对资本成本率适用4.1%的情形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的表述,明确为:“对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

    三、完善EVA考核的建议

    笔者认为,总体而言,新业绩考核办法不仅在考核指标体系方面进行了完善,在考核理念和考核结果应用方面也有了改进,既突显了“经济增加值”这个价值指挥棒,又适度体现了差异化考核和对标考核的要求。

    通过笔者近几年对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以及EVA考核的研究、咨询和实践,笔者认为今后在业绩考核和经济增加值考核方面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予以完善:

    1.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笔者始终认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考核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考核。业绩考核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需要不断优化和细化,既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考核经验,更需要结合当前央企的经营实际,考核指标设计既需要坚持“少而精”,又需要体现行业差异和多维的考核角度。

    2.进一步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国资委除了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以外,更需要全面、系统和深入研究考核结果的应用问题,引入和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薪酬更加体现“价值贡献”,在兼顾公平基础上适度拉开激励差异,从而引导中央企业及下属企业的经营行为科学化和长期化。

    3.进一步优化EVA考核细则

    新业绩考核办法中EVA指标在整个考核体系占50%权重后,我相信,中央企业将更加关注EVA指标,关注价值改善情况,因此,EVA考核细则的优化也将显得极为关键。

    笔者认为,EVA考核细则需要在调整事项的设置、资本成本率的确定、EVA考核职责分工、财务数据造假惩罚等方面予以完善。今后调整事项的设置可以考虑分行业差异化,从而充分发挥调整事项对中央企业起到业务引导和对短期化行为的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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