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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新考核办法解读与完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5-07 点击数:368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国务院国资委对第三任期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2月1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 一、新业绩 ...
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国务院国资委对第三任期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2月1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

    一、新业绩考核办法简评

    最新修订的业绩考核办法,对中央企业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对中央企业最终实现转型和升级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战略牵引作用。

    笔者认为,相比原有业绩考核办法,新修订的第四任期考核办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

    1.更加体现国资委“出资人”意图

    新业绩考核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精神,从“重规模和重速度”向“重质量和重价值创造能力”转变,加快战略转型和产业升级,打造一批具有世界一流竞争能力的中央企业,因此,新业绩考核办法更加强调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的意图和意志。

    具体到考核指标的设置上,年度基本指标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任期基本指标取消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指标,并对分类指标的设置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体现了“弱化规模、突出质量、强化管理、做强做优”的思路。

    2.更加强化价值考核导向

    新业绩考核办法绝大多数中央企业EVA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下降为20%。EVA指标考核权重提高将进一步强化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价值考核导向,从而引导中央企业注重提高资本效率和关注资本成本,提升价值管理水平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

    经济增加值考核指标权重进行了差异化设置,即: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电力、石油石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其他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此外,新办法还将EVA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央企能否进入A级排名的门槛,规定“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上述关于EVA考核权重和排名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国资委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央企业价值创造的考核导向。

    3.更加注重研究开发投入

    新业绩考核办法在对中央企业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投入继续在EVA计算时给予全部加回;更在确定业绩考核系数时,将技术投入比率作为计算因子(权重为5%);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任期考核给予特别奖。可以看出,研究开发投入将对中央企业的考核得分和薪酬激励带来重大影响,这也充分体现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在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极力鼓励。

    4.更加细化考核结果应用

    新业绩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的应用更加“细化、科学化和严格化”,考核结果不仅与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更与央企负责人的调整挂钩。此外,对中央企业在管理进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还给予任期特别奖,真正体现了“考核和激励”、“奖励与惩罚”的有效融合。

    新业绩考核办法增加了“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将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的规定。该规定将增加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压力,加大了业绩考核结果的应用力度。

    二、EVA考核细则修订解读

    整体而言,新业绩考核办法此次对于EVA考核细则修订内容不多,主要进行了如下修订:

    1.非经常性收益全额扣除

    新的EVA考核细则删除了对“非经常性收益”的表述,此外,“非经常性收益”由原来的减半扣除修改为全部扣除。

    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税后净营业利润中全额扣除。新修订的非经常性收益相比第三任期放宽了界定条件,主要对变卖主业优质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全额扣除,从而对为了追求完成利润和EVA考核指标甚至不惜出售主业优质资产的行为进行惩罚。

    2.无息流动负债更明确

    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对于“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无息流动负债相比原来增加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两项,并明确了“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这项修订使得无息流动负债口径更为一致和准确;无息流动负债增加两项后,将降低中央企业的“调整后资本”占用,部分央企的EVA值也因此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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