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2]
发布时间:2013-03-15 点击数:398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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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个人所得税,就是指对自然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个人收入形式的多元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逐步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 ...
(三)费用扣除的差异
美国的扣除项目设置主要体现在计算个人的应税所得时。应税所得是指调整后的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的减免项目而得到的一个可以直接用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所得基数。
(1)税法允许纳税人把某些私人费用和其他一些非个人费用作为以调整后毛所得的扣除项目扣除。扣除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种。纳税人可以选择扣除其中较多的一个数额。标准扣除是国会允许全部纳税人扣除的数额,不考虑纳税人的分项可扣除的费用。作为向全部纳税人提供某些最小扣除额的补充,标准扣除不要求每个纳税人列出每一项个人费用。这使得费用额小的纳税人更容易遵守税法,同时也不必向政府证实极其多的、将可能作为分项扣除的扣除项目。因此,标准扣除是一项重要的工具。通过减轻保持记录的负担和减少小额扣除的申报,政府可能用标准扣除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2)宽免。个人宽免额是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生计费或生存费的额度。这一额度由联邦政府每年依据通货膨胀水平以家庭户为单位计征,考虑了家庭经济负担轻重不同,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对各项所得的扣除方法与国际惯例一样,分别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的方法。其中: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设计均较为全面,充分考虑到了各自不同的国情。相比之下,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划分细致,并与通货膨胀水平相适应,较好地考虑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四)所得税税率的差异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历史悠久,采用综合税制模式,设置了六档超额累进税率,和许多发达国家一样采用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35%,与主要发达国家税率水平相当。将其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相比,后者便明显体现出复杂与繁琐的特征。从税率形式来说,我国既采用了累进税率,又广泛使用比例税率;从税率档次上看,累进税率分别设置了五级和九级,复杂的累进税率严重影响了税制的效率。具体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为一般意义上的勤劳所得,但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并无科学依据且有失公平。第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过于复杂。不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纳税人的遵从。
三、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世界经济学家们探讨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功能基本上是围绕效率和公平展开的。其中的主流观点认为:在收入分配差距影响到社会稳定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管理水平相适应。借鉴外国的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但在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现阶段,应采取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待条件成熟时过渡到更具公平性的综合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模式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体现了按支付能力课税及对某些特殊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的原则,同时克服了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管理难度大、征管水平要求高的缺点。参考美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
(1)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2)改革税率结构,降低低档次纳税所得的适用税率。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3)对同一性质的税源应制定相同的税率,特别是对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应以同等税率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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