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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3-03-15 点击数:39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个人所得税,就是指对自然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个人收入形式的多元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逐步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 ...
个人所得税,就是指对自然人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及个人收入形式的多元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个人所得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并逐步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公布实施以来经过多次修正,日趋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暴露出许多与公平原则相悖的问题。因此,应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充分借鉴他国成熟的个税征管经验,进一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增长迅速。进入21世纪,个人所得税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部门的第二大税种,所以,个人所得税为我国财政收入的增长以及调节个人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税制模式选择偏差问题

    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原则。这种税制模式弱点主要有以下方面。

    (1)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3)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

    (三)税率设计不合理问题

    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

    (四)费用扣除不合理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违背了公平原则。费用扣除额固定,不考虑物价上涨及收入增长因素,缺乏弹性,费用扣除简单化。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必然会在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造成税收负担的不一样。

    二、中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开始就建立在公正、合理、科学、人道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单位按年度征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课税扣除,保障了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一)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中的地位差异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占据全部收入的较大部分,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历史不长,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逐步成为财政收入的支柱,但与美国相比,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而美国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另一方面是税收制度的设计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滞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必将越来越重要。

    (二)所得税制模式差异

    从世界各国的征税实践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称混合所得税制)。

    1.分类所得税制

    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税率分别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分类所得税制具有以下特点:

    (1)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类分项课征,所得项目之间不相互冲减;(2)可以对不同的纳税项目设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体现了课征的横向公平原则;(3)可以广泛地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办法,节约征收成本;(4)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稳定的单项所得,通常不采用累进税率,不考虑纳税的实际经济状况,不能体现纵向公平原则。

    2.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19世纪中叶产生于德国。它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汇集在一起,减除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后按一个税率来计算所得税的制度。综合所得税制具有以下特点:

    (1)税基较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2)考虑到了纳税人不同经济情况和负担水平,能对特定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减免照顾;(3)一般对纳税人总的净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纳税负担的目的,实现一定程度的收入纵向再分配;(4)能够较好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成为调节社会经济波动的“自动稳定器”;(5)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大,容易出现偷漏税现象。

    3.分类综合税制

    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是由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合并成的一种制度。具体来说,它是对纳税人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分类课征,从源泉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

    分类综合税制有以下特点:

    (1)坚持了按支付能力课税原则,对纳税人全部收入实行综合计税,又对不同性质收入区别对待,体现了横向公平原则;(2)综合了综合所税制和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既要求源泉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进行合并申报,成为税收收入的“双保险”;(3)计算较为麻烦,征收成本也较高。

    4.中美两国税制比较

    (1)美国属于综合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即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应税所得综合起来,扣除相应的不予计列项目、分项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综合收入中几乎囊括了纳税人的全部所得,不予列计的收入仅有:特定的奖学金、伤病补偿费、州或地方政府的公债利息、各种赠礼、遗产等。由此可见,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非常宽,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人个人所得税。

    (2)中国属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一直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法规定将应税所得分为10项具体税目和一项概括所得,除偶然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依各自的法定标准分别作相应扣除后,按不同的税率纳税。但在征税方法上并不完全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下的课源法,而是实行以课源法为主,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征税面小,税负从轻,扣除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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