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许多国有大型企业集团都实行了总会计师委派制,即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委派总会计师,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一种有效的经济监督制度。总会计师委派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解决集团公司监督弱化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解决了会计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集团公司实施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必要性
随着集团公司跨行业立体格局逐步形成,对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传统会计管理体制带来的弊端也越发明显,从近几年大型集团公司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基本上都涉及会计监督和管理问题。因此,必须紧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
二、集团公司实施总会计师委派的作用
集团公司内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是母公司为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强化对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控制与监督,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奖罚的财务控制方式。委派总会计师是企业集团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实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一个较好的结合点。
(一)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集团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离,相应机构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委派总会计师作为集团公司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即集团公司行使监督权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无疑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二)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模式,各下属单位总会计师在工作中侧重于本单位自身利益及本单位主要领导意图的较多,弱化了监督职能,影响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总会计师委派制,从根本上消除了委派总会计师与受派单位之间的附属关系,因此,推行总会计师委派制,使总会计师保持独立工作的地位,能够从机制上、体制上避免违法违纪事项的发生,抑制腐败,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三)有利于集团公司快捷地获取所属单位的信息
在目前情况下,集团公司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所属单位的财务信息,而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明确委派总会计师是班子中重要成员。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委派总会计师常驻企业内部,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集团公司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所属单位信息创造了条件。
(四)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在总会计师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委派总会计师的认可,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派出总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站在集团公司的利益上,大胆发表意见,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实质上对派驻单位实行监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
(五)增强了集团公司与派出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集团公司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加强了集团公司与派驻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一方面,委派的总会计师不仅能监督派驻单位的财务情况,而且能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派驻单位的财务信息;另一方面集团公司的工作要求及任务,能够通过委派的总会计师及时下达,并组织实施;并能够及时采纳建议,协助解决问题。
三、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委派制运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总会计师委派制作为集团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经验,委派总会计师通过事中运作,加强了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委派总会计师要有正确的职能定位和组织定位
从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总会计师来看,由于派驻单位对委派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对派入的总会计师定位不同。极个别的单位认为派入的总会计师是外部人,侧重于监督职能,弱化了总会计师的管理职能,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发挥。另外受组织架构和管理方式等客观因素影响,总会计师在派驻单位的分管业务范围不统一。《总会计师管理实施细则》对派出的总会计师有明确规定:“第四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之一,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总会计师的设置占各单位行政领导职数”;而且《细则》也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但具体到有些单位,认为总会计师不是本单位成员,独立于单位之外,分管业务很少,有些经营事项无法知道;而有些单位,则除了分管财务管理,同时还兼任涉及派驻单位经营的其他业务。由此造成同行业务管理口径不一、与上级业务对接错位等管理问题,不利于总会计师对财务管理业务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委派总会计师后,要建立配套的后续管理制度
总会计师委派制的实施,主要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委任,但并不表示就是实行了会计委派制;殊不知,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委派只是个形式,关键还在于管理。集团公司总部派出总会计师后,要对委派总会计师形成有效的汇报制度,集团公司总部的检查制度,同时建立相应的对委派总会计师的考核制度和激励制度,并付诸实施,如果只是流于形式,任其自流,这样的委派制就起不到监督作用。
(三)赋予职能不健全
集团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委派总会计师,其首要职能是财务监督,对派驻子公司与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经济合同、会计资料进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与控制,其中包括对子公司总经理违法乱纪行为的监督、制止与及时汇报。它不仅有监督会计事项、保证会计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职能,而且有推动企业经济发展的职能,但是,有时候会忽略经济发展职能,而侧重于监督职能。因此,集团公司在制定相应办法时,要权衡并且把监督职能和促进派驻单位的经济发展职能有效结合,促进会计委派制的健康发展。
(四)容易造成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发展的不平衡
被委派总会计师的双重身份,在传统管理的前提下,处理与下属子公司领导层及委派总会计师的关系上带来一定难度。委派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被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罚、工资和福利待遇。被委派人员是派驻单位财务部门的直接管理者,又是集团委派下来的监督者。这种模式表明被委派人员既代表所有者,又代表经营者,通常会陷入两难,取舍于监督与实际执行的矛盾中,使委派总会计师在执行财务制度中无所适从,稀释了委派总会计师的职能,造成委派总会计师工作发展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