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为了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具体事项,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来预征为主的缴纳方式改变为清算缴纳方式。这一通知,使得土地增值税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种税费当中,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并驾齐驱,而且预示着土地增值税将在房地产企业税费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分类
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本文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以下分类。
按企业类型可分为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一)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对于应当由当期营业收入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经营税金及附加,主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是经营税金,主要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是企业税金及附加,主要针对股份制试点企业,或者是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贷记项目栏记录:应交税金和应交土地增值税两项。
例1:阳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楼房10栋,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9,000万元。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计提土地增值税税款时,会计记录:
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9000万元
贷:应交税金
——应交土地增值税 9000万元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对于应当由当期营业收入来承担的土地增值税,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其他业务支出,主要针对工业、农业、商业、邮电、运输、外商投资的企业而言;或者是其他营业支出,主要是针对金融企业而言;或者是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是针对饮食、旅游、保险、服务等企业而言;或者是营业税金,主要是针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旅游企业;或者是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主要针对铁路运输企业;或者是其他营业税金,主要针对外商投资银行,在贷记项目栏记录:应交税金和应交土地增值税,各类企业均相同。
二、房地产企业的分类
按照工程完成的状况,可分为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三种情况。
(一)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在贷记项目栏记录:应交税金和应交土地增值税两项。
(二)项目全部峻工结算前转让的房地产
需预缴土地增值税,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应交税金和应交土地增值税两项,在贷记项目栏记录:银行存款。
(三)项目竣工或办理结算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需要对前期征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进行调整。
首先应该取得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确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金额后,然后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总金额——前期累计计提的土地增值税费用),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差额);在贷记项目栏记录: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总金额一前期累计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在具体实际补交时,在借记项目记录以下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在贷记项目栏记录:银行存款(清算税款总金额一前期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如果是退税的话,则要做相反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