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2]
发布时间:2013-01-04 点击数:402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一、总 则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适用范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4、获得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5、获得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任现职以来,在相关业务知识和专业理论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有独到见解。

2、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国内外财务会计和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能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意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在专业理论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相关专业著作或编写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的财务会计教材,其中本人独立撰写三万字以上。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
(4)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者,在国家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学术会上交流论文3篇。
(5)参与省(部)级以上下达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成果奖(提供获奖证书)。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在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方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主持和指导一个部门或一个大中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3、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规范,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制度、办法。
第九条 任现职以来,在工作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实现规范化。

2、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办法经本单位实践证明效果显著。

3、提出的创见性建议、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大幅度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4、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本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政策和改革措施,在规范财务会计秩序、增收节支、依法纳税等方面成绩突出。

5、维护财务会计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伸张正义和制止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并得到正确处理。

6、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财会工作者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财务会计机构被授予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

7、在中级以上财务会计理论学习班完整讲授1门大专水平的财务会计课程。
五、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十年以上,并通过《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2项以上: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优秀财会工作者、杰出会计工作者;或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提供获奖证书)。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提供获奖证书)。

3、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三千字以上,独立完成的专业学术论文3篇。

4、编写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教材,并在培养财务会计人才中采用。

5、任正科级职务五年以上,负责省、地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在推动会计改革、建设诚信会计、培养财务会计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6、从事省、地级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宣传、贯彻、解释、培训工作,在培训财务会计人员、解决制度、准则执行的重大问题等方面成绩突出。

7、参与会计制度、准则出台的调研、讨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财政部采纳。

8、设计开发经有关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财务会计核算、管理软件的主要贡献者。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相关专业”包括财政、税务、审计专业。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级(数)。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刊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会计专业人员评聘高级会计师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 [ 1996 ] 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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