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
发布时间:2013-01-04 点击数:383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 行)一、总 则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适用范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贵州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促进高素质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会计工作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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