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分析和解决定额、指标、费用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且对工程造价管理独立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标准
第九条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一)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主持过大中型电力企业或项目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果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能力;
(三)能主持或为主承担制订管理标准、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专题报告;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五)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重要文件、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六)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第三章和第四章相应标准必需同时达到,方具备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小型等级,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发电厂
1.大型:300MW及以上机组(大型≥300MW)
2.中型:100~300MW机组(300MW>中型>100MW)
3.小型:100MW及以下机组(小型≤100MW)
(二)变压等级
1.大型:220kV以上(大型>220kV)
2.中型:220kV(中型=220kV)
3.小型:110kV及以下(小型≤110kV)
(三)企业规模
1.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大型≥省公司等同级单位)
2.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中型=地区等同级单位)
3.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小型=县级等同级单位)
第十二条 本评定标准中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十三条 本评定标准由国网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