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鼓励经济专业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电力经济管理工作水平,促进电力工业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电力经济高级经济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高级经济师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电力经济专业划分为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电力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六个分支专业。
第三章 申报人员技术资历鉴定标准
第四条 基本资历
(一)本人所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本人所取得的经济师(含工程师、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下同)资格证书。
(三)各类获奖证书。
(四)符合申报高级经济师要求的外语、计算机水平证书(成绩)或证明。
第五条 主要贡献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
(一)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二)完成二项及以上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公司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经济技术成果奖。
(四)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第六条 作品成果
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业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
(一)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经济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论文。
(二)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三)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四)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经济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第四章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评价标准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