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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集团公司进项税抵扣的问题[2]
发布时间:2012-08-07 点击数:405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9年1月1日中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集团公司各单位在进项税抵扣方面遇到一些新情况,对于煤炭企业开采巷道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项税能否抵扣,以及其他在2008年签订合同购置的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现各单位操作方法各异,笔者现就企业具体以及进项税抵扣进 ...


    2.从固定资产分类看,巷道不属于构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9】113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范围,对房屋、构筑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包含03-5-3-26巷道”。但从此对构筑的定义可以看出,构筑物的前提条件是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但煤炭的巷道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不符合构筑物的定义。因此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列示的巷道不是指煤炭企业的巷道,不能仅根据名称来进行套用,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从增值税的立法原理看,巷道不符合“构筑物”的规定

    我国流转税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两个税种几乎覆盖了现阶段我国所有的经济业务。增值税的立法原理是对“增加值”进行征税的,即购买货物允许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但本环节销售货物时应计提销项税,销项税减进项税以后的余额即为本环节增值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增值税实施扣税法,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房屋、建筑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是因为房屋、建筑物销售时需要交纳营业税,抵扣链条在销售环节中断,所以其上一环节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但煤炭企业的巷道是企业煤炭生产的工具,所产煤炭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销售煤炭时要计提销项税,不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况且煤炭企业的巷道不会销售,不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所以从立法原理看,巷道用料抵扣进项税符合增值税的立法原理。

    4.从巷道的用途看,煤炭企业巷道不属于不动产

    根据转型政策的规定,动产的进项税额都是允许抵扣的,但不动产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不动产的定义为: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税法规定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是指长期存在的、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发生破坏的不动产,是企业在存续期间永久存在的一项资产。但煤炭企业的巷道不符合这种不动产的定义,煤炭的采煤巷道主要是为开采煤炭做准备的,煤炭开采是按工作面进行的,每开采一个工作面都要先打通巷道,当一个工作面的煤炭开采结束后,巷道即进行回填或进行塌陷,巷道将不复存在,即工作面是一个暂时性的、流动性的工作场所,不是永久性的建筑。所以巷道不符合税法中不动产的定义,其进项税应不在禁止抵扣的范围内。

    5.从增值税改革的目的看,巷道用料应抵扣进项税

    我国从2009年开始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根本目的是使增值税更符合“增值交税”的原理,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但在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同时,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3%提高到17%,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进一步增加。全国人大代表耿加怀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曾提案,应降低煤炭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所以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目的,应允许煤炭企业巷道用料抵扣进项税。

    (二)关于2009年以前购置签订设备购买合同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集团公司近几年建设项目不断增加,每年采购的设备都在十几亿元以上,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允许抵扣外购设备的进项税,但部分设备在2008年进行招投标,在2008年签订合同,部分设备还在2008年预付了货款,2009年设备到货取得了2009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但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现就企业购置设备的实际情况,对应其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探讨。

    增值税的抵扣应严格符合“实际发生”的定义。“实际发生”是站在销售方的立场上,判断销售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作为购买方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实际发生”的定义,在2008年签订合同、甚至预付货款都不是判断“实际发生”的主要标志,应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分别货物的发出和货款的收取两方面进行判断,凡是销售方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08年,即使取得2009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凡是纳税义务发生在2009年,并且取得了2009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四、结论

    从理论上看,煤炭企业巷道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进项税应该抵扣进项税,各单位应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交流,对于增值税转型前购置的设备,应区分实际情况,根据销售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来判断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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