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中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集团公司各单位在进项税抵扣方面遇到一些新情况,对于煤炭企业开采巷道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进项税能否抵扣,以及其他在2008年签订合同购置的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现各单位操作方法各异,笔者现就企业具体以及进项税抵扣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及其转型的具体内容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允许扣除固定资产已纳全部税金。这种税将纳税人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已纳税金全部扣除,课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之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
二、集团公司各单位在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抵扣面临的问题
伴随着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集团公司各单位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煤炭企业的巷道用材料能否抵扣进项税;二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合同,在2009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以上两个问题,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样,执行的政策不一样,但大部分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做进项税转出处理。笔者认为,针对巷道用料应该抵扣进项税,对于2008年以前签订合同购置设备,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抵扣进项税。
三、对两个问题的相关探讨
(一)关于“巷道”用料进项税抵扣问题
1.从立法过程看,巷道用料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中国的税法从立法过程看,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即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而不是由习惯作法或司法判例而认可的。也就是说,凡是税法明确列举企业纳税义务的,企业必须履行,凡是企业没有明确列举的纳税义务,企业不需要进行纳税。根据2009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列举了进项税抵扣的具体内容,同时也列举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具体内容。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具体内容有: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同时列举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五种情况为: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只要购买的巷道用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实际用于了巷道开采,是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